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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人以上乡镇须建政府消防队
发布日期:2012-09-07

本报济南9月6日讯(记者 邢振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等须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意见》规定,以下情形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市、县(市、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地消防队站建设情况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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